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
【发文文号】财税字(1994)第96号
【发文单位】财政部,国家税务总局
【成文日期】1995-01-08
为支持盐业的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,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。
请依照执行。
【发文文号】财税字(1994)第96号
【发文单位】财政部,国家税务总局
【成文日期】1995-01-08
为支持盐业的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,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。
请依照执行。